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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定义规范“下岗”

1998-08-04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“下岗”不算新词儿,可如今“下岗”有了新定义,和以前比起来,这个定义更精确、更规范,也更实在了。最新颁布的《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办法》对下岗职工的范围、下岗程序、《下岗证》管理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安置方式等都作了明文规定。

按规定,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、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、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、有就业要求,但还没有找到新工作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。而企业临时性调整、季节性生产、搬(拆)迁过程中离职的职工;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,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已实行离岗休养的职工则不属于下岗范围。

据了解,此后企业下岗将按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,遵照多分流少下岗和先分流后下岗的原则,采取“主辅分离”、劳务输出、鼓励自谋职业和对符合规定的人员办理离岗休养等方法,分流安置富余人员,而工会、职代会的意见将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。

摘自《北京青年报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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